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建设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促进项目落地、产业集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国际合作和人才引育等,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甘肃省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高新区规划范围内合法投资经营符合高新区产业投资导向的项目,并在高新区注册独立核算的法人主体或纳税的各类投资主体。
第三条 入驻高新区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符合高新区产业布局、投资额度、投资强度、投资进度、产业项目用地效益评价管理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入驻高新区的各类投资主体除享受本政策外,仍按规定叠加享受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国家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国家及甘肃省支持高新区开发建设政策。
第二章 投资奖励
第五条 对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新上工业类项目(一事一议项目除外),在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亩均税收、能耗标准、环境标准等指标符合高新区新上工业类项目土地出让条件的前提下,项目建成投产并上规入库后,以项目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基数,按下表给予奖励。(项目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以审计报告为准)
项目竣工验收后,经审计确认的实际投资额低于备案文件规定投资额70%的,按实际投资额再降低一档享受投资奖励;低于50%的,不予享受投资奖励。
第六条 对租赁或购置厂房进行生产性经营的新上工业类项目(一事一议项目除外),以项目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基数,经审计确认后参照本章第五条中投资强度“≥300万元/亩且<400万元/亩”标准执行。
第七条 投资建设单位申请产业园项目用地,可根据产业生命周期灵活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方式供应土地。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可仍按工业用途管理。科教用地可兼容研发与中试、科技服务设施与项目及生活性服务设施,兼容设施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
第八条 对新入驻产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大宗贸易类企业),自纳税年度起,高新区以企业当年对地方经济社会综合贡献程度为基础连续三年给予资金奖励。
第三章 场地租赁扶持
第九条 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100强及对兰州高新区主导产业具有引领和带动作用的招商引资企业,在区内设立区域总部、区域研发中心或销售(结算)中心的,采取先交后奖方式给予自场地交付使用之日起不超过三年的房租补贴。房租补贴金额原则上不大于自场地交付使用之日起三年内企业缴纳税收的高新区留成金额总和(本条与第六条不同时享受)。
第十条 对新入驻区属国有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的科技企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优惠或补贴(区级税收留成部分应覆盖房租补贴,补贴方式为先交后补):
(一)对入驻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最高200平方米的创业场地,按基准房租给予第一年100%、第二年50%、第三年20%的房租补贴。
(二)对入驻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不超过100平方米(其中,实缴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200平方米)房租补贴,按照实际房租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三)对入驻的年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科技型企业,给予办公研发及生产用房的房租补贴,每家企业享受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按照实际房租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四)对入驻的瞪羚企业,按照实际房租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期限不超过3年。
第四章 产业发展奖励
第十一条 对首次认定通过和新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对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当年新增的上规入库企业,按照工业、服务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建筑业分别给予2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瞪羚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励;并在项目申报、科技费用、人才计划等方面优先推荐。对新培育的独角兽企业或新迁入的独角兽企业,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对区内上一年度纳税前十强企业,每家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对获评国家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给予20万元奖励。对经工信部当年认定并首次列入国家绿色制造名单的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经工信部当年认定并首次列入国家绿色制造名单的绿色设计产品,每项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家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累计最高奖励50万元。对首次获得“专精特新”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五章 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奖励
第十三条 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的企业,按照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研发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及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对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在高新区实现转化,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单项成果成交并实际支付额5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奖补,单个企业最高150万元。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对经认定登记且年度累计登记额5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的,按实际交易额的2%,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奖补;对登记额1亿元(含)-5亿元的,按实际交易额的1%,给予最高30万元奖补;对登记额5亿及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补。对新建的科技成果中试基地和第三方检验检测平台,建成运行后,经评审认定,按照购置设备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可达200万元。
第十五条 对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模式示范应用场景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其中,实际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下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实际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重点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
第十六条 对新型研发机构开展分级评估和分类管理支持。评估为“优秀”的新型研发机构在项目合作期内给予研发转化型、产业创新型每年不超过50万元运行经费支持。
第六章 人才引育奖励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新引进人才在区内创(领)办企业或与区内企业协同创新进行成果转化,对高新区有突出贡献且在兰州市内落户并购房的,给予安家补贴。
(一)国内外顶尖人才给予200万元补贴;
(二)国家级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给予100万元补贴;
(三)省级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给予60万元补贴;
(四)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的人才给予40万元补贴。
以上四类人才,未享受安家补贴且在兰州市没有住房的,经评审可优先推荐入住兰州市人才公寓;既未享受安家补贴又未入住人才公寓期间,可分别享受每月5000元、4000元、3000元、2000元的房租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第十八条 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一年内在区内工作累计1个月以上的,根据人才所承担项目实施情况,经评审每年分别给予A、B、C类人才10万元、5万元、3万元工作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九条 各类人才在区内科技型企业工作,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所得税年纳税额超过7万元的,经认定,前3年按照年纳税总额的20%予以奖励,后2年按照年纳税总额的10%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 对携带科技成果的高层次人才、领军人才及留学归国人才在区内创办科技企业的,提供不超过200平方米的创业场地,实行3年零租金的政策支持。在区内新建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首席专家工作室、青年专家工作室等创新平台,依据工作开展情况或研究成果,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 区内生物医药、智能制造、新材料、数字经济等主导产业领域的企业,新引进的毕业两年内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双一流”大学本科生,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每月给予1000元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第二十二条 各种专业技术人才,与区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对当年通过考试取得中级、高级职称的,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奖励。
第二十三条 经认定的新引进高层次人才随迁、随调的配偶,可享受兰州市引进人才配偶就业安置政策,也可由用人单位或高新区优先推荐就业;子女需要在兰州市就学的,由高新区教育主管部门协调落实入学政策。
第七章 国际合作奖励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业围绕主导产业在海外设立离岸创新中心、研发实验室等创新平台,经认定,分别给予5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引进海外人才团队,建立联合实验室、海创中心等创新主体,经认定,分别给予50万元奖励。鼓励区内企业“走出去”,开展对外贸易,按企业出口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年度最高奖励额可达100万元。
第八章 金融扶持与奖励
第二十五条 鼓励商业银行在高新区设立科技支行,创新科技信贷产品。对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等科技信贷进行的融资。经认定,按照其实际支付银行贷款利息额度,给予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50%(以申请当年1月1日利率为准)的贴息支持,每家企业年度补贴最高可达50万元;瞪羚企业最高可达10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上市融资支持。
(一)鼓励企业在国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在沪深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国外主流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区内企业,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上市公司将工商注册、税务和统计关系全部转入高新区的,或者区内企业“借壳”上市后公司主体在高新区内的,享受企业首发上市奖励政策。
(二)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并进入辅导期的区内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证监会(或沪深交易所)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后再给予50万奖励。
(三)对区内上市企业通过配股、增发方式再融资的,其融资主要用于高新区内募集项目的,按照再融资规模的2‰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奖励最高可达200万元。
第二十七条 股权投资基金支持。
(一)支持天使投资基金发展。对天使投资基金投资孵化器内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按照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风险补偿,单笔补贴最高50万元,单家投资机构年度补贴总额最高可达200万元。
(二)支持创业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对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区内企业的,按照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风险补偿,单笔补贴最高50万,单家投资机构年度补贴总额最高可达200万元。
(三)投资机构年度投资区内项目超过3个(含)且实际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含)的,每年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管理团队奖励,每家机构年度最高奖励可达50万元。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重大项目、特殊急需项目,可一事一议。
第二十九条 给予企业(项目)的各类奖励,最高不超过企业在高新区税收留成。
第三十条 享受本政策扶持奖励或补贴的企业,必须为诚实守信经营、近两年未受到相关部门处罚,且无拖欠各项税费等不良记录的企业。
第三十一条 享受本政策扶持奖励或补贴的企业须承诺五年内不得迁出高新区,否则全额退还上述扶持资金。
第三十二条 本政策内容可作为与企业签定的招商引资合同文本的附件,进行合同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兰州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兰州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的通知》(兰高新发〔2021〕1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政策由兰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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